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背景:我公司主营饲料生产及销售,饲料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公司内部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及检测人员完备,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控检测程序,饲料产品均经公司质检合格方对外销售,且袋装料产品包装封口处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销售散料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交与提货司机),内部产品质量检测档案完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近几年未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问题:现当地税务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九条规定要求我司出具23-25年的第三方的产品检测报告,否则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请问:
1、第十九条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必须是外部检测机构出具,还是公司内部出具即可?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是否存在适用关系?
相关法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饲料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即可;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二、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可由企业内部出具,无需强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法条原文解析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不冲突,税务总局公告已明确取消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提交要求,税务局不得以条例第十九条为由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
法规层级与效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控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为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专门规范税务证明事项的取消及后续管理。
下位法可对上位法的具体实施作出细化或调整,但不得增设义务或冲突。税务总局公告明确取消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提交要求,是对上位法在税务领域的合理简化,未违反条例立法目的。
税务总局公告的核心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即可;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取消提交义务:企业无需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格证明(包括内部或外部)。
替代条件: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如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如GB/T、NY/T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