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和其他单位投资设立了基金合伙企业,支付的投资款历年都是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因合伙协议约定收回的分配款“先本金,后收益”且母基金下面还有孙子基金,从母基金收回的分配款都是层层嵌套扣除相关约定的费用后才分配到各投资人,无法按项目分清。请问,作为投资人,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的情况下,我司收到分配款该如何做账,是按照协议约定先冲减本金,冲完本金后做投资收益(这种情况存在某一年账面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无对应的基金投资合伙企业,但确有投资收益)?还是说收到分配款直接做投资收益?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是收到的分配款,不管账面如何做账,如何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希望老师们能用实例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收到分配款直接做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收益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