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想请教个问题:自然人甲和乙2013年在香港成立了一家A公司,甲通过A公司间接持有境内B公司40%的股份,2019年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采取注册资本定价法,以1:1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在境内独资成立的C公司,此时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请问老师能否以股权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两主体间的转受让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产生现金收益和溢价为依据,不予扣缴所得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因此 ,甲自然人采取平价转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转让价格,重新核定后可能会产生转让收益,就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