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商业零售企业,楼体外面有大屏幕对外出租,但是屏幕不是我公司的,广告公司出钱制作并收取广告费,广告公司给我们交租金,1、这算是我们出租楼房还是出租大屏幕呢?大屏幕算是不动产吗?收取广告公司的费用是按5%税率缴纳增值税吗?合同是2016年前签订的,我们是小规模公司。2、如果预收1年租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取时间吗,假设先不开发票。3、如果每月开发票,每月叫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你公司的业务属于出租不动产(楼体外墙广告位),不是出租大屏幕本身,大屏幕是广告公司的动产,不属于你公司的不动产。(财税〔2016〕36 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小规模出租不动产2026-01-01以前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法 +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 税务总局口径。
2、预收一年租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日,不开发票也需如实申报。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收款时未开发票需如实申报(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后期可补开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六条第四款“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你公司不属于其他个人,因此不能按月分摊缴纳增值税,需以收取款项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收款即开票,避免后期补开发票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