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生产型出口企业,配套出口“视同自产”商品,采购发票与报关单商品名称不一致,是否可申请出口退税,及相关具体政策文件规定?
2、报关单与提单重量存在误差,是否可申请出口退税,及相关具体政策文件规定?
3、配套出口“视同自产”商品,商品需单独包装报关,是否可申请出口退税,及相关具体政策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附件5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骗取
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
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
外)行为的情形,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
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者
具有相关性。
二、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骗取
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
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
外)行为的情形,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
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1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给
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自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
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外购货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或者安装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
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者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
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因此,1.对采购发票与报关单商品不一致,税法没有明文规定,个人意见只要符合上面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具体以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2.一、货物尚未离境(海关尚未放行)
若货物仍在口岸、尚未装船或放行,可申请重新报关:
向海关提交说明,解释实际出口数量与提单存在差异;
联系专业报关公司或货代协助修改报关单;
重新提交的报关单需确保与提单数量、计量单位完全一致。二、货物已离境(海关已放行)
一旦货物离境,海关原则上不再接受修改出口报关单,因无法现场查验核实 。此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实际出库单、装箱单、采购发票、运输合同等;
货代或船公司出具的提单副本;企业内部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联系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避免影响出口退税。部分地方海关或税务部门在证据充分时可能酌情处理
3、视同自产商品单独包装报关,不是影响退税的条件,只要符合2026年第11号公告附件5中的自产出口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