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目前只有财务和销售两个人,想给子公司开具管理费用,因为公司的财务和销售负责所有子公司的单据的最终审批、签字。基于什么条件下可以开具管理费用发票,或者说集团想开具管理费用发需要怎么整改比较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禁止扣除的管理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第四条,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如按收入比例提取的上级管理费),因缺乏商业实质和独立交易基础,子公司不得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服务费条件:若母公司提供具体服务(如财税咨询、市场调研),需满足: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参考市场公允价格);
子公司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否则费用仍不得扣除。
真实提供服务,定价公允,且有相关的证明资料,请参考处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