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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节能产品的增值税

2009-03-31 09:52:30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公司销售节能产品上缴的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呢?如果有,那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呢?是否还需要一些产能产品认证的相关证书呢?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没有优惠政策。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 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1 木竹纤维板

2 木竹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木竹片

  5 地板块

  6 木旋制品

  7 水解酒精

  8 糠醛

  9 饲料酵母

  10 针叶饲料

  11 木炭

  12 活性炭

  13 栲胶

  14 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

  15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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