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4S店,由于厂家每年给店面有不定量的试驾车(挂牌入固定资产),但新增加试驾车时必须先处置旧车,这次税务稽时由于09年试驾车不足12个月就处置了,税务稽查非要认定我们不是固定资产,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不足2个月处置不能算固定资产吗?
租汽车展厅电费由房东统一收取,我们以收据入账(附有房东缴费发票复印件)这样不可以列支费用吗?
做展车促销活动,场地租赁费去税务局开发票(广告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足12个月处置不能算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3、场地租赁费应开具租赁费发票。支付的场地租赁费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