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4000万,未分配利润1000万,因股东之间有矛盾,丁股东拟退出,拟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丙,为避免当前股权转让和今后利润分配的双重征税(转让时丁需交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以后利润分配时丙需再交一次受让部分的分红所得),现一咨询机构有如下建议:先通过股东会决议将丁股东在未分配利润中所享有的份额250万先行分配给丁,丁再按实收资本占比即投资成本1000万转让给丙,这种方式只涉及丁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50万,既降低了丙的股权受让成本,也达到了利润分配的目的,请问是否可行?另:利润分配中只分配某一个股东所享有的利润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公司法,利润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上述方案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