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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政策

2010-06-24 11:29:37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政府又给予部分奖励,怎么会计处理?

如15万/亩出让价,又按照13.2万/亩进行奖励返还企业,我企业如何会计处理?是按15万/亩价值还是按照1.8万/亩入无形资产,若按照15万/亩入帐,13.2万会计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即13.2万/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条件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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