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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租金税前列支问题

2010-06-28 14:43:10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汽车4S店,我公司在异地租用一个展厅用于展示车辆,实现销售时由公司开发票,就是说收入入我公司的账户的展厅,租展厅的费用能否在我公司列支,这次税务评估时说异地的租金不能税前列支(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税务评估时说异地的租金不能税前列支,涉及到对租金合法性的质疑。提供以下文件供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8]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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