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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收益所得税前是否必须做为收入处理

2011-05-30 15:13:39
提出如下问题: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其他收入中的汇兑收益所得税列支问题说是汇兑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营业外收入的一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问题是:如果企业因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收益在没有实际还款期间发生的汇兑收益是否需要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需要的,没有实际还款之前的收益是没有实际实现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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