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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代收货款

2011-06-10 17:47:4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网络建立商城,由于欠网络技术与A公司签定合作协议,将货物买给A公司,我公司开票给A公司,A公司在商城定价买给消费者,消费者的发票由A公司开据,由于商城是我公司的名字,所以,消费者的货款通过支付宝汇入我公司帐号,但此款不是我公司是属于A公司的,所以,我公司收到货款后汇给A公司帐户,我公司只是代收货款,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请问此操作模式有没有税务风险,请点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你公司不能提供代收款服务。
2、既然货物的所有权归A公司,A公司销售货物给消费者,A公司应在收取款项时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请参考以下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92号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A公司利用你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本公司的产品,收款开票也不能违背这一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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