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如果1月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1月份签订的合同购进并消耗的货物,在2月份对方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进行抵扣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抵扣。
国税总局咨询(2009年04月16日):“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的回复,最后是这样说的:“小规模零售企业购买商品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购货方的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形,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请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咨询下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