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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给公司,不支付利息,3年以内

2011-09-24 19:54:1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公司因资金困难,股东借款给公司,但我公司未支付利息给股东,股东因为是独资也不需要利息,请问有什么涉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属于关联交易,要按无关联关系所能接受的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利息收入需交营业税(5%)和个人所得税(20%),支付的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发布时间:2010.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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