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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税的问题

2011-11-21 17:41:23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商业及其它建筑的动力设备电力供应系统和区域中央空调的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一项目是对商业大楼的空调、通风的输送系统和末端系统设备维护、维修、零部件更换,包括人员工资,管理费用。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设备维护、维修、零部件更换是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但我公司对空调的维护维修是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我公司员工为之维修,这部分服务费主要包含的是人工费和管理费用,请问这种服务是否应该交营业税而不应该交增值税,有无依据说明的啊?谢谢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的货物的行为,开具营业税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4、依据上述原则区分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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