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属于非正常损失吗?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请老师提供最新税法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