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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问题

2012-11-24 19:17:14
提出如下问题:
取得的专用发票(税率为17%)进行验证后,可抵扣的范围是什么?是否是只能抵扣相同税率的税额?4%税率减半征收要缴纳的税额为什么不能进行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税率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4%税率减半征收要缴纳的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能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不可以。
专家回复
留抵税额,可以无限期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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