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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软件使用权

2006-08-10 11:23:58
过期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进口的软件使用权,应交纳什么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


专家解答
要从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情况下,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营业税及预提所得税。但还可参考以下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外[1986]235号]规定,计算机软件部分若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若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或对其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4]304号)进一步解释如下:(1)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则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2)若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未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则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但上述有关技术转让免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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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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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已回复.此项无须缴纳关税及增值税,因为境外公司取得此项为特许权使用费,境内企业应按规定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但如有免税资格的,可到税务局备案,那么境外的此项收入无须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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