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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2015-04-24 22:25:3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此退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如果是不征税收入,没有不征税支出。不满足配比原则可以吗? 不收税收入应该填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8行的调减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一是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的一种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的种类有多种,比如设定免税收入,实行减征免征,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免税收入只是其中的一种优惠形式。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企业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主要是考虑取得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其相关性支出也不应纳入支出范围。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而免税收入则没有此限制,免税收入本身免税,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也可以抵扣。

  关于即征即退税款的归属,有三个比较重要的文件进行了规范: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上述几个文件的规定,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软件生产企业获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完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也有不同声音,比如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就指出: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财会〔2006〕18号)。

具体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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