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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5-05-14 20:52:18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我公司为一般居民企业,假如以货币资产对外进行大额投资,请问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参考文件?或者对哪些特定行业进行直接投资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以货币资产对外进行大额投资,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所得减免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不包括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7)灌溉(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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