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我公司今年7月发生一起工伤亡事故,一名员工身亡,根据其家属的要求,经过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该员工家属伤亡补助金40万元,请问,公司这40万的支出能在税前扣除吗?在啥科目列支?
另外,最近在税务自查中,发现2012年7月的销售中有一笔没有计入当月销售收入,该笔收入为11238元,现在我要对该笔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要填什么表?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伤亡补助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没有统一要求填什么表,一般地方主管税务局根据当地特点有自己的理解规定要求,有一定的补充申报格式表。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咨询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