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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利润分成方式转让标的资产的纳税问题

2015-10-10 07:43:24
提出如下问题:
我方采用约定利润分成的方式转让所持有100%股权的公司,受让方也是我方的关联企业,每年获得转让标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20%-50%,期限不超过7年,累计获得金额不超过经审计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值的18000万元。请问老师相关的所得税如何操作,能对公司有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支付形式分为:
1)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2、企业所得税与完成工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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