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公司从无锡方舟水冷设备有限公司购进“闭式冷却塔”,取得增值税专票。
2、闭式冷却塔为高压空压机配套设备,取代原自来水冷却,节能。
3、稽查认为是建筑附近属物“塔”,公司为机械制造企业,但不属化工、橡胶、炼油企业,故增值税不得抵扣。
请问老师:这类设备,公司是否能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税法没有明确。实务中,这与当地的经济状况,特别是主管税务局的理解、执法程度关系很大。
2.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或者通过委托第三方沟通。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