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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税

2015-11-11 17:20:2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关于去年出口货物在下年3月末前要完成收汇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需做延期收汇备案吗?相关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无论即期还是远期,出口单位必须在预计最迟收款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区别是远期收汇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用这个证明代替核销单先行退税,核销单可以先欠着,等核销单下来再把核销单原件交到退税科补上。补的时间有限制,必须在预计收汇日期的30个工作日之内补上,否则会视同内销处理,已经退的税要还给国库。

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指商务局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国税局退税科

对于即期收汇来说,如果在报关单的出口日期90日之内,我们办理完退税的一切手续,并且核销单,报关单,增值税进项税认证信息的电子信息已经交叉稽核完毕没有问题,到达退税科,那么OK,我们就可以向退税科正式申报,等待退税。如果90天之内没有办好,比如虽然是即期收汇,但是90天之内没有拿到核销单,那么,我们就需要向退税科申请延期申报退税。据说这种情况很多,我们可能很早就办理了各种事情,比如核销单,进项税发票认证,但是,退税科一句:电子信息没到。我们就要申请延期。

出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口后6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另外,如果超过了报关单报关出口日期的90天还没有向退税科提供核销单,还要注意向退税科申请延期。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扣回未核销部分的已退税款。待核销以后,由出口企业重新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再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最后应收汇日期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具体事宜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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