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河北企业,我公司固定资产没有确定残值,现在专管员让我公司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调整为5%,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我公司该如何调整残值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残值率统一为5%是不符合规定的,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确定残值率。
2、企业先确定好残值率,然后按照计算公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折旧额,如果企业已提折旧额大于确定残值率后计提的折旧额差额部分公司做相反分录冲回即可。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