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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务处理

2006-10-12 09:20:34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老师两个问题

一、我厂是一家自营出口熟肉制品的国营单位,并且在外地从事水产品养殖业务,以养殖海参为主,有一部分人长期在外地工作,他们的吃、喝、住及租赁费用没有正式的发票,我们用自制的表格下帐,税务局说这是白条入帐,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依据是什么?应该用什么样的票据入帐才合法呢?

二、我厂养殖的海参成熟期2至3年,平常我们根本无法知道有多少成品,并且有很大的流动性,最终不一定能捞出成品,而且我们随时又投入参苗,那我们平常发生的养殖费用期未就没有成品对应不能转出,这些费用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合适,什么时间才能转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


一、税务局的说法正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再次强调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而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应提供相应的饮食业和租赁业发票.
二、平常发生的养殖费用应该计入生产成本科目,出成品时转入产成品科目.成品销售后再从产成品转入销售成本.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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