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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企业重组

2018-12-10 03:23:2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县国资委对三家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将A国企下的B和C子公司无偿划入D国企,上述企业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对于上述在政府部门主导下的国企重组应当缴纳什么税,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缴纳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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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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