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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2018-12-11 00:47:4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问我公司收到一笔政府补助(用于工程建设),我公司做的不征税收入,收到款时入账在递延收益,本月工程完工转入了投资性房地产,请问现在递延收收益是不是要摊销了,是怎么摊销?入什么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我们是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计提折旧。是不是在填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时候,可以把递延收益摊入的损益做调减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递延收收益需要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政策各地不尽一致,像无锡、北京、青岛这三个地方,他们在自己的网站答疑,还有内部的一些解答当中都是认为因为账上没有计提折旧,所以就不允许税前扣除。然而像天津、广州,还有总局的一次答疑,12366答疑咨询里面是认可允许税前扣除的。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
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
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
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
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
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
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
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
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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