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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外汇时,在什么情况下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

2018-12-20 21:05:5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支付外汇时(除采购原材料外)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除特许权、劳务报酬外需要代扣代缴外,比如:年费、会员费、检测 费等都要代扣代缴吗?有没有明确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一、增值税及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1、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境外设计企业只要派员来中国境内从事设计服务相关的活动就构成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双方所在国家有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0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的有关规定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根据以上规定年费、会员费、检测费等是否代缴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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