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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发票

2019-01-11 22:54:49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一家在新疆注册的企业,聘请香港律师为公司服务,企业要香港律所签订合同并将款付至香港律所,请问:该付款是否存在代扣增值税?代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方出具的收据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提供服务的税率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二)利息所得;(三)租金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转让财产所得;(六)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

企业在境外发生 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 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 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 国不同、不能提供发票 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 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 及对方签收单等按规 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发票管理办 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 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 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 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 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 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 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 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 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 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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