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准备在韩国设立一个联络处,招聘韩国人,按当地政策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社保,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工资薪金由国内总部通过外汇形式支付到韩国联络处的对公账户,再从对公账户支付到个人。这类业务涉及到个税,这种个税要怎么计算,在哪缴纳,国内怎么申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对于您公司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