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医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企业本省的省会城市成立一家分公司,主要负责销售,所有产品销售合同开票都以生产企业的名义进行,分公司只有房租、办公用品、工资、养老保险等开支。我想问:销售业务不在分公司体现有没有税务分险,所得税能在生产企业汇总纳税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对外经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2、分公司对外支付成本费用,取得分公司抬头的票据,企业所得税是明确的,不存在税务风险。
所得税能在生产企业汇总纳税。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