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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境外(越南)员工超90天的个税申报问题

2019-03-18 09:18:0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因业务需要部分中国员工会较长时间出差到越南,且在当地会超过90天。请问:

1、越南与中国是否在人个所得税方面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

2、出差在越南境内超过多久时间才会被越南税务机关要求报税?

3、出差人员的工资收入是由中国境内支付的。如果员工在越南被要求交个税,其所交税金在中国境内申报个税时是否可以全额抵扣?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及如何办理?

4、有没有合法途径规避在越南报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中国护照,在中国有户籍和固定居所,但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中途有不超过一个月的回中国探亲),完全是在国外工作所得(与国内无关)的情况。
在国外,例如在欧洲生活的中国籍公民在国外工作的收入已经依据当地法律在当地缴纳了各种税收以后。是否还需要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我国和该国家签订有避免双重纳税的协议,你可以不需要再交纳税款了 。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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