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代县政府单位缴纳水电燃气费,水表和电表名称都是我公司,对方政府单位使用,这种情况是不是销售行为?若是销售行为,能不能开具分割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公司只是纯粹的代收代付性质,不属于销售行为,可以开具分割单。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