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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整体转让

2019-03-18 15:20:0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预备转让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总资产94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250万元,专项储备520万元,未分配利润 -330万元,请问1:我公司需要交纳哪些税?2、盈余公司积及专项储备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吗?3、有没有可利用的优惠政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转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的乙方,需要缴纳契税。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缴纳印花税。

5.所得税。转让方按股权转让收益的原则纳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还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中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转让方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土地存在)、印花税和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使用完的专项储备不能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3.没有优惠政策,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贵公司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来判断是否适用自特殊性税务处理。整体转让可以通过筹划使税负降低,具体有关筹划的思路及做法,建议您与当地纳税人俱乐部联系,他们会给您满意的答复。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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