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农林牧渔业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但其办公用房(用地)及农副产品加工用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问农副产品怎么界定,制种企业生产种子属于农副产品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确认,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界定是否属于农副产品。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