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国家及省级化肥储备单位,承储完成方式为以我公司为申报主体,总部及参股的子公司合并完成,每年的淡储结束后,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发放淡储补贴资金给我公司,按正常的会计处理应按总部及各子公司分别承储的数量,分别计入总部和各子公司当前损益,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账务处理为补贴收入全部计入总部当年损益,去年公司内审要求将子公司应得的补贴全部发放到子公司,补贴收入上述处理的时间长数额大,请问;1、我公司应如何作账务调整?
2、账务调整后造成的亏损是否能税前扣除,有何政策文件支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付款--各子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最终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金额转到“利润分配”中。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亏损,在之后会计年度弥补,但是弥补年限不可以超过五年。
企业应分别更正相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如更正以前年度后仍然有未弥补的亏损,且没有超过五年的,可以税前弥补。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