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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2019-04-30 18:21:4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4.19给客户开发票税率是13,客户不同意,要求是16,我们没有提前做申报,这部分金额又非常大,我们只能提供13的发票,同时给他们降低3个税点。而他们说,已经按16暂估入库,必须要16得发票,说是审计有风险。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

对于是开13个点的发票还是16个点的发票,根据业务情况 。

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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