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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出售涉税

2019-05-05 17:19:29
提出如下问题:
以企业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对外进行投资涉及什么税?相关税收依据的政策文号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划转”这一国有资产特有的处置方式扩大到非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税【2014】109号适用范围没有限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而是适用于所有性质的母子公司,范围大大增加。


因此,符合条件的整体出售,即资产重组等,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可以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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