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化妆品销售利用个人微信推广,代理销售及销售返现及微信红包形式给个人,这些费用如何处理?
如上费用哪些是需要申报个税的,哪些是可以免税的,哪些是可以不用发票入帐的。
请问是否有财政政策支持,麻烦提供文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微信推广、代理销售及销售返现、微信红包等形式的费用,都是个人给企业提供了服务,属于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如支出属于小额零星(税务局规定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话,可以不用发票入账,凭收款收据(要符合以上规定的收据)税前列支,超过500元的,要凭发票税前列支。
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不超过800元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要全员申报,超过800元的,按劳务报酬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