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向自然人甲某支付搬运力资及垃圾清扫费40000元,对方通过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发票中注明要我公司代扣代缴自然人甲某收取以上搬运力资及垃圾清扫费4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而实际我公司向甲某支付40000元的搬运力资及垃圾清扫费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请问向以上情况我公司应该按什么标准代扣代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谢谢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新的税法规定劳务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但未规定平时代扣代缴时如何扣缴,个人认为可以按原个税规定代扣代缴,年终再汇算清缴。建议在咨询一下税务机关具体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