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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逾期未认证问题

2019-06-18 05:11:49
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为仓储服务企业,2018年5月31日开具给客户增值税专票一份,当时会计开发票后通知客户来拿,未能及时联系上客户,发票滞留在了甲公司,现在联系上了客户,客户竟然未在系统上勾选认证,请教老师:甲、乙公司 该如何处理合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勾选也不能勾选了,也就是真的无法认证了,那继续看看是否符合下面这两种情况,如果符合可按照进行处理。
2.1走逾期抵扣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之前是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但是最新规定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以由省国税局核准。
这是一个利好,层级下放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要知道以前需要上报到税总,这个时间和结果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在由省上解决,逾期发票的抵扣问题办理效率肯定会得到提高。
但是这里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必须是客观原因,如果是人为主管造成的过期,那肯定是不能处理的。而客观原因都是需要材料佐证的,不是随便编造就能蒙混过关的。
2.2逾期发票让销售方开红字冲销再开一张发票过来抵扣。 现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都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进行,逾期未认证发票开红字目前在技术上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这样说的,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同时文件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的规定。 但是,也不是说因此就能任性开具,开具红字发票得有大前提。 那是需要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如果你仅仅是因为人为放过期来开红字处理,存在红字开具附件材料支撑不足的风险。后期税务局检查红字申请材料时候会面临这种问题。
2018年1月,在其对纳税人的发票培训中提到了这么一个热点问题,也说明在实践中,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 具体是这样说的,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倾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级发生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开具不受发票认证期限限制,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如因税控系统监控导致无法开具的,大部分情况下属于系统软件升级版本差异,发生该问题纳税人可自行联系服务公司予以维护。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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