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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工会经费交纳及开票问题

2019-06-21 12:58: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协议,但现在甲方想把工会经费打给我司,让我司代派遣工交纳工会经费。

他们要求是:1、工会经费要开具发票时,我已给解释:其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我们只能开具收款收据,同时挂往来账,但他们执意要开发票,我司要如何处理?

2、返回的60%的工会经费年底一次性返回合理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他们执意要开发票您们只有两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建议单位成立工会加入全国总工会的地方工会,你上缴的工会经费会有返还,按照工会的相关会计制度单独核算,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等费用可以单独核算。不走公司管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二、基层工会留用的60%工会经费是如何返还的?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及时划拨到各基层工会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上;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返还,待开设独立账户并上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后再返还。上缴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在依法建立工会、独立开设基层工会银行账户并上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后,市总工会按规定比例(60%)返还上缴的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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