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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

2019-07-09 07:53:4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的新媒体部是带有经营任务的,原来有给别人做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也取得了一些收入。2015年该部门自己开发了软件产品,并于2015年开始陆续申请申请软件著作权,2018年才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因为我们的技术是有经营任务的,所以原来该部门的薪酬和其他零星与开发软件有关的支出未单独核算(也因不知情),所以未计入开发成本,最终未在账面上形成无形资产,而直接作为该部门的成本跟列支。现根据《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我们想要申请这个优惠政策,软件开发时间是2015年以及之前的,现在公司要销售这个产品的税收优惠,我们是否可以对之前已计入成本并与研发产品有关的支出调整后计入并形成无形资产。这样形成的无形资产,税务上是否认可?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大小是否没有特别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因此,并不是调整后计入无形资产,而是贵公司生产的软件产品要符合以上规定,软件产品是企业的产品,而不是形成无形资产,对软件产品的价值是没有规定的,只要符合上面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请参考以上给出的文件,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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