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企业2018年6月由股东垫资购入房产2套,2018.9缴纳契税办了不动产证,其中一套简装用过。暂未使用,另一套一直未装修使用,请教老师:1、按相关税收政策,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这两套房子房产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2、未装修使用房屋未达到可以使用程度需缴纳房产税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了不动产证就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