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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无偿借款

2019-07-22 12:50:58
提出如下问题:
1、统借统还的借款金额是否受财税[2008]121号债资比的限制。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项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题:1、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2、在2019年2月1日前已无偿借款的单位,需要补充什么手续?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

在2019年2月1日前已无偿借款的单位,需要补充借款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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