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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9-08-20 12:13: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们好,我们项目一共有10家公司一套工作人员,目前人员在B公司,B公司的职工(除营销人员外)为A公司销售房屋,按照公司的规定可以有佣金,请问佣金是并入B公司该员工的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开具劳务报酬发票,由A公司发放,并已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所得税?10家项目公司都是相同的法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佣金开具劳务报酬发票,由A公司发放,并已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两处以上的工资可以合并纳税,劳务报酬需要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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