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在2003年通过抵押设备资产、担保向银行贷款1600万,因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被银行起诉,后被某资产管理公司打包收购了债权。我公司通过网络竞拍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甲公司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先后支付了900万元债权成交价款,并同时在法院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我公司目前账务为其他应收款-甲公司-900万元。现甲公司与我公司商定拟将抵押资产作以物抵债方式处理该债权事宜,该部分资产仅有2006年资产评估报告且当前均呈报废状态,当时评估净值为1400万元且均为2009年之前购置的资产,若我公司同意对方以物抵债方式处理,对方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具金额多少?税率执行?业务是否是债务重组业务,分录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不属于债务重组。应开具发票,开票金额是900万元,不同资产应分别开具发票,开票总金额是9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