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有香港外籍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也有日本的外籍个人股东和外方公司股东,合计占股25%以上(香港和日方大约都在2015年左右投资)。新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原来的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达到外资比25%的规定,根据财税字1994年20号文件,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烦劳了,请问:
一、关于分红
(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分红
1、若是2020年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低于25%,外籍个人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免征个税?我个人认为是可以免征个税的,不知是否对?
2、若是像我司这样的老企业,若由于增资扩股等原因外资比低于25%后,外籍个人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免征个税?
(二)关于外方公司股东
1、若是像我司这样的老企业,若由于增资扩股等原因外资比低于25%后,外方香港公司股东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适用中港税收安排,适用5%预提所得税率?
2、同(二)中的1,外方日本公司股东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是适用中日税收协定,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外籍个人股东和外籍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我司的股权
1、外籍个人股东和外籍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中国公司的股东,取得的所得,均需要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看是否有税收协定,如有,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请问:若是像我司这样的老企业,若由于增资扩股等原因外资比低于25%后,香港个人股东和香港公司股东可以适用5%的优惠税率吗?日本个人股东和日本公司股东可以享受10%的税率吗?
辛苦了,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
(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分红
1、外籍个人取得的分红可以免征个税。
2、外籍个人取得的分红可以免征个税。
(二)关于外方公司股东
1、外方香港公司股东取得的分红可以适用中港税收安排,适用5%预提所得税率。
2、同(二)中的1,外方日本公司股东取得的分红可以是适用中日税收协定,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外籍个人股东和外籍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我司的股权
1、外籍个人股东和外籍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中国公司的股东,取得的所得,均需要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没有特定税收协定。